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于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公司授權范圍內獨立開展業務活動。

建筑公司分公司的經營范圍怎么確定
隨著連鎖經濟的快速發展,開設分公司的企業越來越多。注冊分公司時需確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并報請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注冊登記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公司經營范圍不能超出總公司經營范圍。
(2)分公司經營范圍涉及到特殊行業、產品或服務,需辦理行業審批許可證。
(3)分公司經營范圍隨總公司經營范圍而變化。若總公司增加了新的經營范圍,分公司也可以增加經營范圍,需辦理分公司變更手續。

建筑公司設立分公司有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根據實踐經驗,總分公司模式下,分公司的任何不規范經營或超越權限的行為都有可能給總公司造成風險和損失。
(一)合同管理風險
1、合同簽署的風險。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代理人,應當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實際操作中,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而并非每個合同都報送總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印章,與分公司開展業務的公司或個人,也一般不會強行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必須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如果總公司的授權范圍模糊,分公司與第三方簽署合同(保證合同除外),即便違反總公司的真實意思,合同導致的民事后果也要由總公司承擔。
2、合同履約控制的風險。由于許多大型企業的分公司分布于全國各地甚至世界各地,分公司簽署合同后,通常還繼續負責合同的履行,由于總公司對于異地分公司的控制相對松散,如果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卻未能及時處理,極有可能導致合同爭議和糾紛的出現。實際工作者能夠,也存在總公司簽署合同后,交由分公司履行時,沒有做好合同交底和合同履約的監督工作,引發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違約風險。
(二)分公司管理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公司利益的風險
分公司的運作一般相對獨立,較總公司內部職能部門的管理人員而言,分公司管理人員擁有更高的權限,掌握更多的資源,許多公司主要關注分公司的經營業績,忽視對于分公司管理人員的監督和管理,往往容易產生分公司管理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公司利益的風險,

常見風險有:
1、分公司管理人員泄露、出售所持有的公司客戶信息或公司經營秘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
2、分公司管理人員自營或幫助他人經營與分公司或總公司相同或類似業務,給總公司造成損失;
3、侵吞分公司財產和資金。
(三)抵押擔保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
1、分公司未經總公司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分公司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分公司經總公司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總公司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分公司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雖然根據法律,分公司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總公司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由于分公司并沒有獨立的資產,從實際效果上說,無論總公司還是分公司的責任,最終均由總公司承擔損失和責任。